2019-05-08 09:53 瀏覽量:13490 來源:法制網
如今,“網購”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消費方式,作為消費者我們樂于享受“買買買”帶來的愉悅感。如果受到欺騙,我們應該如何去維護我們自身的權利,讓欺騙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呢?
2017年4月19日,遲某從購物網站上的某水產公司開設的海味旗艦店購買共計13050元的海米,食用后出現腸胃不適、惡心等癥狀。察覺到不對勁兒,將購買的海米送檢后發現,所購海米含有大量二氧化硫(國家標準為不得使用),檢測結果為不合格。遲某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退還貨款并賠償相應損失。
某水產公司辯稱:遲某購買涉案食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費需要,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;遲某提供的檢測報告的抽樣、送檢程序不規范,而且只有一個樣品批次的檢驗報告,因此該檢測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;涉案食品的檢測及其結論的得出,應充分考慮“帶入原則”和干貨海米的特殊工藝流程,而不應機械判斷。因此,請求法庭依法駁回遲某的訴訟請求。
文登法院在受理該案后,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遲某退還貨款13050元,并賠償損失。某水產公司不服判決,向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經中院組織調解,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,某水產公司一次性支付遲某50000元。
法官析法
根據承辦法官介紹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十五條均規定,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,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,還可以向生產者、銷售者主張支付賠償金。本案中涉案海米由某水產公司生產并在其網店中銷售,經威海市文登區檢驗檢測中心檢驗,涉案海米中含有二氧化硫,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某水產公司作為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遲某作為消費者要求某水產公司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的請求,于法有據,予以支持。(記者徐鵬)